(1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(2)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(3)公司章程复印件(加盖公司公章);
(4)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加盖公司公章);
(5)经营场所使用证明:
(6)《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信息表》、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;
(7)分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。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[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站进行查询]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。
(8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(9)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注明复印件的,提交原件核对,并在复印件上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,由申请人签署,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。